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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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調字第2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僅提出96年3月11日其轉帳入銀行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壹萬元之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件,並表明係誤將前開金額轉入前開帳戶,依法請求返還等語,惟未記載對造之姓名(即該帳號之戶名)、住居所,核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法定程式即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提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即相對人)姓名。
二、被告住居所。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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