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黃建忠 被告冠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麗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600元,應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9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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