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莊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 律師被告 陳玉燕
吳錦玉 陳秀招 趙秋絨 趙永慧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陳玉燕、吳錦玉、陳秀招、趙秋絨、趙永慧、 蘇哲民 、 蘇哲玄 、 蘇哲生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事件,有下列程式事項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萬2350元(193萬8050元+250萬元+259萬8500元+170萬8600元+232萬2400元+116萬1200元+116萬1200元+232萬2400元=1571萬235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6元,應命原告補繳。
(二)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未就所列被告蘇哲民、蘇哲玄、蘇哲生記載其住居所,於法不合,亦應一併補正被告蘇哲民、蘇哲玄、蘇哲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居所,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予本院俾供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