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679號上訴人 陳瑞英 (原姓名 陳錦英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