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英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英基於民國92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