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李忠儒 被告 陳清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