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碧珍
李芊慧 李婉鈺 李瑞祥 被告 吳立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