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3日下午2時6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