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9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8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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