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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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