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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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零點陸壹公克(驗後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毛重零點六一公克,淨重零點四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海洛因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