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超
葉芳齊共同選任辯護人任俞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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