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林昭庚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第五至十三條、第十五至十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1年5月4日變更,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無涉及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參照),非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