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鄭璟 閎相對人 呂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中建物4044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10000分之104」欄之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中建物4044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10000分之104」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依不動產謄本所載,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