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86號債權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詠晴 即油之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張詠晴即油之屋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