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82號債權人 邱綉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清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塗改處經蓋章之聲請狀(於事實理由欄位有塗改,未蓋章)。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以及請求之利率(利息起算日究自107年5月31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請求之利率究為5%,或為6%?)。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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