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號聲請人 陳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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