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李家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古紹霖┌────────────────────────────────────┐│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立興企業│第一商業銀│104年11月12│188,689元│HA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樹林分行│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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