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告 張麗芬 被告 張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原告之夫 林建志 違反其與原告間就上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103年5月5日將上開不動產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680元萬元之抵押權與惡意第三人即被告張鳳嬌,並辦理流抵契約之登記。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流抵契約設定登記等語。是本件原告係基於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主張行使物上請求權,則本件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