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李岳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李岳禮│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30│112,800元│LD0000000│││││行蘆洲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