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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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蕭宇翔 被告 蔡皓旭 住○○市○○區○○里0鄰○○街000○0號十二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