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4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祐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為林祐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