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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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吳榮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阿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其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參以系爭房屋並無房屋稅籍登記,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