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俊喬 │臺灣銀行│95年2月20日│150,000元│0000000│││││東港分行│││││├──┼──────┼──────┼──────┼───────┼─────┼──┤│002│ 張婉姿 │彰化商業銀行│95年2月29日│16,000元│0000000│││││林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