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雅嫃 因107年度婚字第26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就其中損害賠償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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