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洪文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文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債權讓與一事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洪文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文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債權讓與一事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