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