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陳志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瑋恩 (即 洪淑琳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高寶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佑年
一、債務人洪瑋恩(即洪淑琳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淑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戴佑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