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鶴庭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
路春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