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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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新東光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住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