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