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黛菲爾 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翠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宜蓁
莊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宜蓁、莊麗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並為改判如原審訴之聲明。是以,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即上訴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924,750元【即上訴勝訴後自強制執行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計算式:48,000+6,000,000+4,400+3,000,000-2,127,650(先分配予勞動不勞工保險局後之餘額)=6,924,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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