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告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力勇男 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