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