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駿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間本院97年度促字第8891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5,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10,8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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