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633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夢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