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回饋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25號原告大心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騰 被告 林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回饋金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2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1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