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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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權人 施勤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杰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113年10月1日」?若為113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並請提出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所載為傑笙科技有限公司及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對帳單及出貨單,無債權人施勤誠之記載。)

㈢提出傑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㈣確認債務人為余杰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狀附證物所載客戶名稱為台客汽車影音工藝。)

㈤提出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㈥確認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㈦陳報債務人購買6批行車紀錄器金額為何?

㈧陳報請求金額86,0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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