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復按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查:
(一)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97年7月21日裁判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8月13日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20、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10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3月15日、10月,於97年8月14日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前開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為97年7月11日而在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確定即97年7月21日前,而應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與如附表編號2、3之案件定應執行刑。
(二)復查,聲請人認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1日│97年8月5日│97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第5、6號│第5、6號│57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2號│98年度訴字第402號│98年度訴字第611號││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2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2號│98年度訴字第402號│98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日期│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98年5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察署98年度執字第│││3547號│3547號│3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