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塑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名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
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8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