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 王永順王永添 、王永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5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5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捌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元(計算式:
1,520×2,800×1/5=851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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