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張素香 被告 陳金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張素香所指被告涉嫌恐嚇之刑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11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7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9月18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101年9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9月12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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