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181號
原   告 乙○○原名 蔡慧美 .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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