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