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原告 李敏碩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郭宜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冠科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7萬元及遲延利息;二、被告應於原告給付美金11,600.82元後,給付原告40,500股中美冠科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或依106年5月4日中美冠科技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現值,給付等價現金即新臺幣(下同)1,923,750元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99,890元(計算式:美金27萬元×民國106年5月31日訴訟繫屬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82+1,923,750元=10,09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107元,尚應補繳80,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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