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81號原告 徐詠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