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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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0號債權人 陳慧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壁面修繕費用及書櫃損害賠償之相關單據。
三、足以釋明漏水程度已達侵害債權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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