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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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0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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