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黃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暨滯納金、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剩餘本金
(新台幣)
累計滯納金
(新台幣)
違約金(剩餘本金10%)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共計金額(本金、滯納金、違約金加計)(新台幣)
001
27,216元
2,700元
2,721元
自111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6%計算之
32,637元
002
15,216元
2700元
1,521元
自111年9月14日起,按年息16%計算之
19,437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