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黃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暨滯納金、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剩餘本金

(新台幣)

累計滯納金

(新台幣)

違約金(剩餘本金10%)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共計金額(本金、滯納金、違約金加計)(新台幣)

001

27,216元

2,700元

2,721元

自111年8月10日起,按年息16%計算之

32,637元

002

15,216元

2700元

1,521元

自111年9月14日起,按年息16%計算之

19,437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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