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第22114號、第23186號、第23189號、第23830號、第25370號、第25386號、第25407號、第26695號、第26716號、第27597號、第27606號、第27610號、第29066號、第290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義烜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附表二編號1、12、13、14),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4、5、7、16、19),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2、3、6、8、9、10、11、
15、17、18),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邱義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編號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
二、案經 吳志銘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何宛玲 、 林麗君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羅翎 尹、 楊豐功 、 楊昇融 、 簡嘉佑 、 李宇晏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簡世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莊博勝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許庭語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陳姵宇 、 吳瑜珍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義烜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及頁碼」欄所示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及頁碼」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就附表一編號2之竊取方式,被告係攀越窗戶並持榔頭敲破門
之玻璃後入內竊取;就附表一編號6之竊取方式,被告係踰越牆垣後,再攀越窗戶進入教室內行竊;就附表一編號8之竊取方式,被告係踰越牆垣後,再攀越窗戶進入店內行竊;就附表一編號9之竊取方式,被告係徒手破壞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就附表一編號10之竊取方式,被告係持螺絲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就附表一編號17之竊取方式,被告係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竊取;就附表一編號18之竊取方式,被告是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屋內竊取等情,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明確,復有上開證據可佐,起訴意旨就上開竊取方式有所漏載或誤載,均應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
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行竊時所持用之榔頭(附表一編號2)、螺絲起子(附表一編號3、10、15)、鐵棍(附表一編號17),若持上開物品攻擊他人,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均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無訛。㈡核被告所為,係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㈢附表一編號6、8部分,查被告翻越圍牆、攀越窗戶後進入教
室內或商店內行竊,揆諸前開說明,應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之情形,是此部分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係犯「毀越門窗或圍牆」之部分,被告確有踰越牆垣、窗戶,已如前述,然綜觀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有何毀損牆垣、窗戶之舉,是應僅論以「踰越牆垣、窗戶」,公訴意旨尚有未洽,另因此部分仍屬同款之加重要件,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係持螺絲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進入
後倉庫竊取財物一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64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至264頁、第223至241頁),依上開說明,被告係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容有未洽,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㈤附表一編號11部分,查被告係攀越圍牆後進入資源回收廠行
竊,揆諸前開說明,應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之情形,是此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係犯「毀越門窗或圍牆」之部分,被告確有踰越牆垣,已如前述,然綜觀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有何毀損牆垣之舉,是應僅論以「踰越牆垣」,公訴意旨尚有未洽,另因此部分仍屬同款之加重要件,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㈥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係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行竊
一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62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黃文勤 套房內財物遭竊盜案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7至201頁),依上開說明,被告係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自有未洽,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㈦附表一編號18部分,被告是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住宅
內行竊一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62至263頁),核與被害人許庭語之陳述大致相符(見偵29066卷第57至59頁),並有案發現場照片、被告前往案發現場及離開影像畫面擷圖附卷可考(見偵29066卷第69至85頁,本院卷第243至253頁),參諸前開說明,應亦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情形,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之加重要件,自有未洽,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㈧被告所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
簡字第70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2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3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69至270頁),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80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考量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中有部分與本案同係犯竊盜罪,犯罪類型及罪質相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再犯本案,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均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㈩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生活所需,任意
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與被害人 吳穎真 成立和解,被告已賠償3000元,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1頁),核與吳穎真表示之意見相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意見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9頁、第117頁),然未與附表一其餘編號之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另參被告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再衡其行竊手段、犯罪情節、犯案動機、其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所竊得本案物品有部分發回被害人(詳如附表一之「是否發還」欄所示);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算。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拘役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2、13、14),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5、7、16、19),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6、8、9、10、11、15、17、18),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如附表一編號2、3、17「竊取方式」欄所示被告行竊時使用
之工具,屬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供陳榔頭、螺絲起
子、鐵棍均非其所有,亦未扣案、所在不明,且非違禁物,復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購買取得,替代性甚高,亦無證據證明該等兇器為其所有,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尚屬微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避免執行程序無益之耗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之。另如附表一編號5、10、12、13、14、15「竊取方式」欄所示被告行竊時使用之工具,屬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供陳公版鑰匙、螺絲起子為其所有,然未據扣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無滅失,且非屬違禁物,替代性甚高,其沒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而附表一編號4、9之⑵⑶、16、17之⑴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證(見偵23189卷第55頁,偵26695卷第71頁,偵27610卷第151至153頁),是附表一編號4、9之⑵⑶、16、17之⑴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與被害人吳穎真成立和解,被告已賠償3000元,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1頁),核與吳穎真表示之意見相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意見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9頁、第117頁),是就被告已賠償3000元部分,其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而就附表一編號2,扣除上開已賠償金額後,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9000元,未據扣案,被告供稱業已花用殆盡(見本院卷第261頁),此部分即應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附表一編號1、3、5、6、7、8、9之⑴⑷⑸、10、
11、12、13、14、15、17之⑵⑶⑷⑸、18、19所示之竊得財物,金錢部分被告供陳均已花用,物品部分被告供陳業經變賣或丟棄、佚失等語(見本院卷第261至263頁),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方式竊得財物(新臺幣)是否發還偵查案號1告訴人吳志銘111年3月6日14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白沙屯廟徒手竊取1,500元否111年度偵字第20955號2被害人吳穎真111年3月13日5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無人居住之小吃店攀越窗戶並持榔頭敲破門之玻璃後入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門」,應予補正)1萬2,000元否111年度偵字第22114號3告訴人何宛玲111年3月8日23時5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7樓無人居住之瑜珈教室持螺絲起子撬開大門門鎖侵入屋內行竊⑴350元⑵ASUS筆電1台否111年度偵字第23186號4告訴人林麗君111年3月13日0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以鑰匙發動引擎後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是111年度偵字第23189號5告訴人莊博勝111年3月23日16時28分許臺中市○區○○街000○00號娃娃機店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盒玩公仔9盒否111年度偵字第23830號6告訴人 羅翎尹 111年1月31日6時5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東平國小一年五班教室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教室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應予補正)⑴卡西歐數位相機1台⑵視訊鏡頭1個⑶電腦主機1台⑷跳繩2條否111年度偵字第25370號7告訴人陳姵宇111年3月13日13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樂亭韓鍋店徒手竊取IPhone10手機1支(含手機殼,公訴意旨漏載手機殼,應予補正)否111年度偵字第25386號8告訴人吳瑜珍111年3月14日2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無人居住之五金百貨店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店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應予補正)⑴2萬300元⑵錢盤2個⑶氣炸鍋1台⑷VIVO手機1支否111年度偵字第25407號9告訴人楊豐功111年3月20日2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街0號1樓娃娃機店之倉庫間徒手破壞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公訴意旨誤載為「徒手竊開倉庫之門鎖」,應予更正)⑴海賊王系列公仔10隻⑵電鑽1組、電鑽1支⑶粗管爪子2支⑷PSP1台⑸愛迪達外套1件⑴⑷⑸未發還;⑵⑶已發還111年度偵字第26695號10告訴人楊昇融111年3月21日4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娃娃機店之倉庫間持螺絲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公訴意旨誤載為「徒手竊開倉庫之門鎖」,應予更正)⑴3萬2,000元⑵娃娃機用特殊爪6支否111年度偵字第26695號11被害人 林瑞忠 111年3月15日0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福信資源回收廠攀爬圍牆方式進入竊取2萬元否111年度偵字第26716號12告訴人簡嘉佑111年3月6日2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⑴車用手機架1個⑵手機充電支架1個否111年度偵字第27597號13被害人 宋銘賢 111年3月6日2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⑴電暖器1個⑵手持電鋸1個⑶LED檯燈1個否111年度偵字第27597號14被害人 邱雅 浤111年3月6日2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⑴手部紓壓器1個⑵防風打火機1個否111年度偵字第27597號15告訴人李宇晏(公訴意旨誤載為「 李宇宴 」,應予更正)111年2月16日3時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娃娃機店之倉庫間持螺絲起子旋開門鎖螺絲並踰越門窗竊取2萬1,000元否111年度偵字第27606號16被害人 陳滋忠 111年3月6日間臺中市豐原區某山區徒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是111年度偵字第27610號17被害人黃文勤111年1月中至1月底間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為「持鐵棍撬開拉門」,應予更正)⑴護照1本⑵現金3,000元⑶充電線⑷充電器⑸手機1台⑵⑶⑷⑸未發還;⑴已發還111年度偵字第27610號18告訴人許庭語111年2月28日11時14分許臺中市○○區○○巷0弄0號301室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屋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應予補正)⑴8,000元⑵ACER筆電1台⑶包包6個否111年度偵字第29066號19告訴人簡世強110年10月31日0時28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漫畫高手網路咖啡館A05包廂徒手竊取⑴OPPOAX5手機1支⑵三星A86手機1支否111年度偵字第29071號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罪刑證據名稱及頁碼1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吳志銘111年3月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0955卷第57-59頁)⒉ 余丰汶 111年3月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0955卷第61-62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55卷第53頁、第73頁、第95頁)⒋111年3月20日東勢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0955卷第55頁)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0955卷第75-93頁)2附表一編號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吳穎真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2114卷第53-57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7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105號鑑定書(偵22114卷第59-61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24日刑紋字第1110030715號鑑定書(偵22114卷第63-68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2114卷第69-93頁)3附表一編號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何宛玲111年3月12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186卷第51-55頁)⒉111年4月15日第三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3186卷第45頁)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186卷第57-69頁)4附表一編號4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⒈林麗君111年3月13日調查陳述(偵23189卷第51-52頁)⒉林麗君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189卷第53-54頁)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機車】(偵23189卷第59頁)⒋111年4月15日第三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3189卷第45頁)⒌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3189卷第55頁)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機車】(偵23189卷第59頁)⒎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189卷第61至71頁)5附表一編號5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莊博勝111年3月2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830卷第55-59頁)⒉ 張以澤 111年3月29日訪談紀錄表(偵23830卷第61頁)⒊111年4月17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3830卷第49頁)⒋通聯調閱查詢單【余丰汶/0000000000】(偵23830卷第79頁)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830卷第97頁、第99頁)⒍現場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830卷第63-77頁)6附表一編號6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羅翎尹111年2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370卷第55-57頁)⒉羅翎尹111年8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陳述(偵25370卷第121-122頁)⒊111年4月25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370卷第49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18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1710號鑑定書(偵25370卷第59-61頁)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5370卷第111頁)⒍現場照片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5370卷第63-71頁)7附表一編號7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陳姵宇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386卷第53-55頁)⒉陳姵宇111年4月3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5386卷第57-58頁)⒊111年4月15日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386卷第45頁)⒋現場照片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5386卷第63至71頁)⒌邱義烜之對照照片(偵25386卷第72頁)⒍GoogleMap擷圖(偵25386卷第73頁)8附表一編號8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吳瑜珍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407卷第55-58頁)⒉111年3月30日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407卷第47頁)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5407卷第65-72頁)⒋邱義烜之對照照片(偵25407卷第73頁)9附表一編號9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邱義烜犯毀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竊得財物」欄所示⑴⑷⑸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楊豐功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63-67頁)⒉楊豐功111年5月2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69-70頁)⒊111年5月2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695卷第49-50頁)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6695卷第71頁)⒌案發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95卷第73-84頁)10附表一編號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楊昇融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85-88頁)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95卷第89-92頁)⒊111年5月2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695卷第49-50頁)⒋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本院卷第263至264頁、第223至241頁)11附表一編號1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林瑞忠111年3月15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716卷第55-57頁)⒉林瑞忠111年3月15日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偵26716卷第65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716卷第155頁)⒋111年5月6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716卷第49頁)⒌林瑞忠遭竊盜案之現場地圖、現場平面圖(偵26716卷第67頁、第79頁)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716卷第75頁、第77頁)⒎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716卷第79-107頁)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7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368號鑑定書(偵26716卷第109-110頁)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6716卷第111-141頁)12附表一編號12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簡嘉佑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57-59頁)⒉簡嘉佑111年3月10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1-62頁)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83頁)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⒌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⒍邱義烜與 姚鑫國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⒎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⒏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13附表一編號13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宋銘賢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3-65頁)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85頁)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⒋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⒌邱義烜與姚鑫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⒎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14附表一編號14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 邱雅浤 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7-69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79頁、第81頁、第87頁)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⒋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⒌邱義烜與姚鑫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⒎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15附表一編號15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李宇晏111年2月1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06卷第91-94頁)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06卷第95-100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606卷第101頁、第135頁)⒋111年8月23日臺中地檢署勘驗報告(偵27606卷第171-173頁)⒌111年5月11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06卷第67-69頁)16附表一編號16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⒈陳滋忠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9-101頁)⒉陳滋忠111年3月8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3-104頁)⒊姚鑫國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71-73頁)⒋姚鑫國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3-97頁)⒌ 黃烽哲 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9-111頁)⒍ 郭芳君 111年3月1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13-116頁)⒎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7610卷第153頁)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610卷第155-157頁)⒐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10卷第175-179頁、第161-163頁)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7610卷第213-237頁)⒒111年5月3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75-77頁)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610卷第117-121頁)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671號鑑定書(偵27610卷第145-149頁)17附表一編號17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邱義烜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竊得財物」欄所示⑵⑶⑷⑸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黃文勤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5-107頁)⒉姚鑫國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71-73頁)⒊姚鑫國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3-97頁)⒋黃烽哲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9-111頁)⒌郭芳君111年3月1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13-116頁)⒍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7610卷第151頁)⒎111年5月3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75-77頁)⒏111年8月4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253頁)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610卷第117-121頁)⒑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10卷第161-163頁)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偵27610卷第251頁)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黃文勤套房內財物遭竊盜案(見本院卷第187至201頁)18附表一編號18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許庭語111年2月2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57-59頁)⒉ 廖敏宏 111年3月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61-63頁)⒊廖敏宏111年3月2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65-66頁)⒋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白牌車司機提供之載客證明及路線圖、叫車之對話紀錄擷圖、Facebook頁面擷圖(偵29066卷第69-111頁)⒌111年2月28日偵查報告(偵29066卷第51-52頁)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31日鑑定書及扣案煙蒂1支(偵29066卷第113-114頁)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偵29066卷第115-132頁)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066卷第133頁、第135頁)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9066卷第169頁)⒑案發時影像擷圖(見本院卷第243至253頁)19附表一編號19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⒈簡世強110年10月3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71卷第63-67頁)⒉ 廖珮君 110年11月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71卷第69-75頁)⒊廖珮君所繪案發現場圖(偵29071卷第85頁)⒋通聯記錄查詢單【邱義烜/0000000000】(偵29071卷第93頁)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9071卷第59-61頁、第87-91頁、第95-97頁)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071卷第99頁、第101頁)